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
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甲级联赛、乙级联赛、杯赛、
全国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全国青年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三)参加中国足校杯和全国足校杯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8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6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4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20%。
运动员在上述比赛中达到技术等级标准后,由本人填写运动员技术等级申请表,向所属单位申请,报请相应体委批准。各单位申请技术等级称号时,必须呈报正式申请文件、运动员技术等级申请表和经过相应裁判签字的成绩证明单,在本年度内办理申请手续,超过本年度的不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