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公司要求签保密协议和不得从事同类产品经营协议,这个协议有效吗?

在公司时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里也没有说时间限制

我是做人事工作的。这个协议,文本上应该有截止期限,一般是2年,不可以是无限期。而且现在的公司要支付费用,光签协议,公司不支付费用,等于公司违约,楼主可以不遵守。这样也是避免公司用协议来欺负弱势的员工,试想如果在一家公司工作过就不可以去其他同行业公司工作了,对于员工多不公平。

具体参考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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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6-03
有效
第2个回答  2016-06-03
签了就有效追问

我在公司的时候没签署劳动合同,而且也没支付我保密费,但是我在入职前接受过公司的业务培训。他这个不得经营同类产品的协议没有年限也可以吗

追答

你可以不签,没有年限明显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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