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电费计价标准:
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按照“黑价明传〔2012〕8号”文件规定,对实行“一户一表”的全省城乡居民用户月用电量低于170千瓦时(含)的部分,销售价格为0.51元∕千瓦时;
71千瓦时至260千瓦时(含)之间的部分,销售价格为0.56元∕千瓦时;高于260千瓦时的部分,销售价格为0.81元∕千瓦时。
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03元,即销售价格每千瓦时0.513元。以民政部门提供的城市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数为依据,每月每户设置10千瓦时(120千瓦时/年)第一档的免费用电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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