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和爷爷都在世的时候,立下遗嘱,唯一的房产由3个儿子继承,当时所有子女都签字同意了!奶奶去世了之后,爷爷重新立下遗嘱,其死后这一房产由子女7个共同继承。但这第二份遗嘱并没有公证,也没有所有子女的签字。爷爷去世之后,2个儿子居住在这一房子里,后因年久失修,结构老化,成为危房,于是居住在这个房子里的2个儿子,争得其他5个子女的同意,由他们2人自行规划、共同出资,在老房的地基上重建新房,并放弃新房的居住权。如今,此房面临拆迁,而房产权证从老房到后来重建的新房一直都是爷爷的名字,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这样的情况下,遗产继承和拆迁补偿应如何进行?
我说的放弃新房的居住权的人指的是没有出钱建新房的那5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