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

如题所述

某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 ; 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 ; 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
请比较该条规定与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理论基础
如果是这个题目的话,答案如下:
这说明,在司法实践中,民法在法源的选取上遵循的原则是“先正式渊源,后非正式渊源。”刑法只能选取正式渊源,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民法是私法,刑法是公法。在民主法治国家中,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国家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民事法律关系,是有空白和漏洞的,因而,在法官审理案件时,就要运用习惯、法理等非正式渊源来填补法律的空白和漏洞。公法的目的是限制国家公共权力,必须严格依照成文法,即法的正式渊源的规定,因此,刑法要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从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司法擅断的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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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27
这是1896年《德国民法典》的规定。这一规定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对比,体现了私权自治与限制国家权力的区别。《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事实上在于限制国家立法权的肆意扩张,保障公民权利与预测可能性,因此需要明确的规定,不能类推解释,不能溯及既往、排斥绝对不定期刑以及排斥习惯法的适用。而民法是私法,允许公民在不破坏法律强制规定的前提下对私权利作出符合意思表示的安排,因此法律不能肆意干涉公民对私权的处分。
第2个回答  2020-12-01

第3个回答  2009-06-24
不明白啥意思,能否说得完整点
第4个回答  2009-06-23
你的问题究竟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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