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9日,我因家中装修需要向盐城市富邦家电公司购买了两台格力KFQ-35CW/K3-JN5壁挂式空调两台,并由富邦公司派出人员进行安装调试,其中一台装于主卧室东南角中上部。同年7月19日18时45分左右,家中发生火灾,同月24日,盐城市亭湖区公安消防大队做出公消认字(2007)第8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为主卧室内东南角中上部,火灾原因不能排除电气原因。我家主卧室整个东南角除了一台空调以外别无它物,这一点消防的现场图也可以证明。同年12月28日,我将盐城市富邦公司和格力公司告上了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格力公司申请,亭湖法院于2008年1月21日委托公安部消防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格力空调室内机残骸、室外机残骸进行鉴定,同年5月26日该中心作出编号SY012008063的技术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对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送检的火灾现场残留物进行了检查与提取,经检查,送检的标注为“格力空调室内机残骸”及“格力空调室外机残骸”中均未发现可供技术鉴定的金属熔化痕迹,对标注为“格力空调室内机残骸”中铜导线上的痕迹样品进行了技术鉴定,其结果如下:经金相分析,送检的1-1#、1-2#、2-1#、2-2#、3-1#、3-2#痕迹均为非电热作用形成的痕迹,送检的1-1#、1-2#、2-1#、2-2#、3-1#、3-2#痕迹受热温度基本一致。依此鉴定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经公安部消防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格力空调产品均为非电热作用形成的痕迹,被告格力电器公司已尽证明其存在免责事由的责任。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我与2009年1月8日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已依法委托公安消防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送检的格力空调室内机残骸经金相分析,痕迹均为非电热作用形成的痕迹。一审法院认为格力电器已尽其举证义务。据此,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两审法院明显的是在偏袒格力,法院的判决显然是在偷换概念,将送检的几根室内机导线偷换成格力空调产品,难道整个格力空调产品就只有几根导线吗?法院并未对沈阳鉴定中心的鉴定做出科学的分析,而且两审法院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未曾要求消防勘查部门、技术鉴定部门等到庭质证,也未曾到现场勘查,甚至连消防的勘查卷宗都未调阅,坐堂审案,如此草率的做出判决。这样的判决公平吗?
还有格力空调使用安装说明书第20页安装注意事项中明确表述:接线盖板必须确定固定好,并压紧连接线,接线盖板如没有装好,则可能导致灰尘、水份进入或使接线端子直接受到外力的影响,而引起火灾或触电事故。作为消费者的我并没有空调安装的专业知识,应由负责安装的富邦公司对安装免责举证。然而在整个两审过程中法院对负责安装的富邦公司的责任只字未提,就做出了原告败诉的判决,这符合法律程序吗?
在法院面前我是弱势群体,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是否应在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面对如此判决我该如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