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19
您好!希望对你有帮助:
1、外国人遗失居留证的,应立即向遗失地的公安机关报失,公安机关出具报失证明。经XX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查确系丢失的,证件遗失人持证明登报声明作废,XX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凭登报声明和遗失人本人的护照以及接待单位的公函补发居留证。
那个XX市讲的是您的遗失地。
另外有些资料您可以看看,希望对你回国有帮助。
(一)申办返回迁证
持有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短期离开中国并需返回的,应当在出境前申请办理返回迁证。申请时须提供有效护照、有效外国人居留证件、所在单位同意再入境的函件,并填写“签证申请”。
(二)申办签证延期
待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F、L、J—2字头签证,在准予在华停留的期限内因事不能出境的,均应在期满前向XX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办签证延期。
申请签证延期的外国人须履行下列手续:
1、提供有效护照和签证(申请返回签证延期的,还须提交外国人居留证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变更申请表”。
3、提交与延期事由有关的证明。
“与延期事由有关的证明”是指:
⑴持“F”字签证的,应提交接待单位的公函。
⑵持“L”字签证并有接待单位的,应提交接待单位的公函;无接待单位的,必要时应提交本人在华旅游费用的证明(旅行支票,汇票单据等,每天按一百美元计算);来华治病的,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及足够的医疗费用来证明;来华探亲的,提交亲属担保生活费用的函件。
⑶持“G”字签证的,根据不可抗拒的原因,提交相应证明。
⑷持“J-2”字签证的,须提交外交部新闻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的公函。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