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工作3年的员工能否赔双倍工资?

一个员工06年1月份在我公司上班,08年10月与我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08年10月为其购买社保,09年1月他已公司未给他购买社保为由,自行终止合同,离开公司。他要求给他补偿08年2月到10月的双倍工资,3个半月的经济补偿,补买工作期间的社保?请问他的要求法律能否支持?我们该如何操作?谢谢!

1.“他以公司未给他购买社保为由,自行终止合同,离开公司。”他的做法完全合法,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而且根据这条规定,他是可以随时走人的,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

2.“他要求给他补偿08年2月到10月的双倍工资,3个半月的经济补偿,”
(1)纠正一下儿,应该是08年3月到10月的双倍工资。他多算了一个月,总体来说他计算的基本准备,我的感觉就是他咨询了律师或者自己详细查阅了劳动合同法。
(2)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82、97条。

3.“请问他的要求法律能否支持?”明确告诉你,他的请求一定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1)他没有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他从2009年1月到2010年1月之间提出,超过的话就过期了。
(2)而且仲裁庭还会令你公司提供相关证据。本法第39条: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我们该如何操作?”把该给的钱给了他就是最好的办法。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07-16
如果是你本人愿意续签而公司提出不续签新合同,那么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上面你 说到 自行终止合同,那不就是辞职.是不用给3个半月的经济补偿经的!关于这点我致电查询过,2008年1月1日前,随你怎么搞,劳动局仲裁一改不予受理。我一老铁友被裁,情况与你说述相同。

所以 根据新劳动法这点他动补了贵公司一点汗毛。

可是08年1月1号出来的政策,你们到10月份才签劳务合同,购买社保。此08年2月到10月的双倍工资的诉求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该会得到支持。

根据这种情况,贵公司以人道主义可以考虑补贴一点。
第2个回答  2009-07-17
我做HR的,一直负责劳资纠纷的处理:他的情况理论上讲: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因为员工入职一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是企业竟然在08年10月又签订合同,则自己给自己一个耳光,间接证明了之前公司每月为其签订合同,所以双倍工资请求合理。再则,公司每月为其购买社保,所以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补买社保都是成立的。
这个纠纷要胜诉也是有办法可循的,现在我不知道那个员工手上有哪些证据。你们应该有他本人签名的工资条吧,因为工资条上面有社保扣费项目,员工如果有签名接收,证明之前他对于没有扣买保险知情,但是每月证据证明他本人提出异议,证明他默认接收了。另外,再搜集证据证明他现在不上班,从而造成旷工和自离的证据,至于后续的判决就听天由命了,但是我只能说企业明显被动了。80%要赔偿的。
第3个回答  2009-07-16
她的要求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3个月的补偿.如果单位确实没有和她签订合同,没有为他上保险.她的请求,可以得到劳动仲裁的支持.
第4个回答  2009-07-16
对方的诉求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该会得到支持。
既然你们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时为其缴纳社保,那么就要承担所造成的后果。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