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养廉制度中激励机制的应用分析!1500字,帮我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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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薪养廉”政策倾向的出现,是对腐败的妥协,是政府的堕落行为。古今中外,没有那一个政治清明的国度采取这一措施藉此来遏制官员的腐败行为。就是全球最发达的美国,政府官员的收入也处在全社会的中下层。中国的人口是美国的6倍,可官员数量是美国的几十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采取高薪养廉,中国财政将完全变为官员财政,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民众的职能将完全丧失。现在的官员不是不作为,而是忙于权力寻租,高薪发放难填欲壑,只会加重财政负担。因此,用效率工资的理论分析政府高薪养廉无异于自欺欺人。
  腐败是一个历史性的社会问题,彻底根治的想法过于理想化。从现实角度看,通过采取一些措施对其加以抑制以减少腐败现象则是较为理性的考虑。我们之所以提出高薪养廉的对策,其根本目标就在于此。我们认为推动高薪养廉政策的一些具体做法可以是:
  1、必须改革目前公务员的工资制度,使政府公务员有合理和合法的途径来实现其贡献与收入的相对平衡。
  首先是要改变公务员目前收入偏低的状况,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的收入水平,其主要政策目标在于增强激励效果,推动廉政建设。
  其次是彻底打破计划体制遗留下来的平均主义模式,使公务员的工资能够拉大档次。在计划体制下,社会缺少竞争,工资报酬近乎平均的分配往往被视为是社会公正的最好体现。平均主义思想左右了当时工资政策的制定取向。而在市场体制下,由于社会竞争日趋激烈,从而引起了社会公平观发生转移。人们已经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心安理得地领取平均的报酬,他们要求自己应得的份额且能够接受别人应得的份额(当然,这是在机会均等的前提下)。看来,把"按劳取酬"作为一种符号和象征的年代已经结束了。
  2、公务员涨薪是一个牵涉方方面面利益的敏感话题,决不可急功近利,必须要渐进而行。
  渐进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学习、不断反馈和检验的过程。决策者必须根据现有的条件和手段,借鉴以往的知识和经验,不断地调整政策目标,以期取得满意的效果。渐进的形式有利于社会形势的稳定,可以避免政策激变带来的重大风险和严重失误引起的重大损失。因此,高薪的政策选择应稳步实施。当然,公务员涨薪确有必要,但一定要把握好次序。目前,职工的社会保障体制问题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一些企业长期欠薪严重影响了职工的个人生活,如果这?quot;旧帐"不还,公务员的高薪制则将付出过高的社会成本。此外,冗员造成的问题是公务员加薪的又一障碍。因此,涨薪必须与机构改革并行,以提高工资作为竞争上岗的激励机制。从这个角度看,公务员高薪制应在3-5年的时间内分阶段实施,指望一次到位是不现实的。
  3、建议在工资分配的体制上进行一定的调整。
  目前在上海的一些居民住宅小区里建立起了业主委员会,它们有权决定小区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能够拿到高薪还是低薪。这是一种谁出钱谁决策的管理模式。受此启发,我们可以考虑在国内一些经济相对比较发达、地方财政实力较强的地区,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前提下,率先打破按行政级别取酬的传统分配方式,由地方政府自主决定当地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使公务员队伍中一部分人的工资先高起来。这种做法对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无疑都会起到很好的作用,从而能够有力地推动高薪养廉政策的贯彻实施。当然,这需要中央制定相关的政策并下放一定的权力。
  4、公务员加薪无疑会对中央财政构成很大的压力,怎样缓解这种压力,确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目前全国公务员的人数在800万左右,按平均每人加薪200元计算,大约需要16个亿。这笔钱的筹措现在看来还不是太难的事情。目前的难点关键在于全国2800万左右同吃"皇粮"的事业编制人员。他们与公务员构成的公职人员加起来一共有3600万之多,这的确是一个让人眼晕的数字。高薪养廉的政策能不能得到贯彻执行,关键的问题还是要看事业这块能不能处理好。在目前已经进行、正在进行和将要进行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应尽可能使那些具备一定条件的事业部门脱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争取做到最大限度的剥离,从总体上缩小公职人员队伍的规模,为高薪养廉铺平道路。
  5、在奖励制度方面应加强对一线公务员(如国务院部委机关中的处级以下公务员)特殊贡献的特殊奖励,这将成为高薪制的有利辅助手段,对政府部门的廉政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
  在反腐败斗争中,人们发现存在这样一种现象:政府部门的中下级官员拥有很多减少欺诈的机会,但却缺乏这样去做的刺激;而对高级官员来说,情况则恰恰相反,刺激有余而机会不足。要改变这种刺激与机会之间的不协调,就必须对刺激机制进行必要的调整。即对一线公务员加大奖励力度,提高刺激程度。还有一个与此相关的措施就是延迟付给他们所应得到的部分奖励,如退休金或保证金等,如果搞腐败这笔钱就会失去,那么他们保持廉洁的刺激动机将会大幅提高。
  6、我们提出高薪的主张并不只是单纯出于养廉的考虑,而是还考虑到要为政府部门吸收最优秀的人才。
  人才乃立国之本。政府没有高素质的人才,国家就没有高效率的行政。庸夫治国的结果人们不难想象。国家需要精英去管理,公务员应该是社会成员中最优秀的一部分。李光耀就曾经直截了当地讲:"如果不给政府官员一笔可与私人企业相当的报酬,那么,就得把物色人才的范围局限在才能较差或成就较小的范围内,国家将为此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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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6-09
推拉理论”在公务员激励机制中的有效运作
肖正秀 谢宝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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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至今,公务员制度已在中华大地上走过了近十一个年头。经过十一年努力,国家公务员制度已逐步建立起了考试录用、竞争上岗、交流培训、考核奖惩以及管理监督制度。同时,这些制度又反过来促进了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人们也不能不注意到一些长期存在于干部管理体制中的不良现象。如,急功近利,捞取“政绩”,虚报浮夸,弄虚作假,作风飘浮,愚弄群众,朝令夕改,言而无信,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等,并没有因为公务员制度的深入推广而有所改善。对此,理论界和实践中都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干部任前公示制的实行,“高薪养廉”的推行,都体现了政策制定者的良好愿望。但是,一项项设计初衷良好的制度很难避免长期积习的侵蚀。究竟应该如何克服现实干部管理中的弊病呢?本文中,笔者引入“推拉理论”,并据此探寻公务员激励机制的有效构架,以期对正在进行的廉政建设提供一点有益的启示。

一、“推拉理论”及其与人员激励的关系

“推拉理论”(push and pull theory)是研究流动人口和移民的重要理论之一。它最早是由伯格(D.J.Bogue)提出来的。乔治(P.George)进一步细化了推拉理论的研究。①它认为,在市场经济和人口自由流动的情况下,人口迁移和移民搬迁的原因是人们可以通过搬迁改善生活条件。于是,在流入地中那些使移民生活条件改善的因素就成为拉力,而流出地中那些不利的社会经济条件就成为推力。人口迁移就是在这两方面力量的作用下完成的。②若把人口迁移这一活动纳入行为学领域,那么“推力”和“拉力”当成为促成“迁移”这一行为发生的激励因素,只是“推力”起的是一种反向的激励作用,而“拉力”起到的则是一种正向的激励作用。

心理学家认为,人的一切行动都是由某种动机引起的。动机是人类的一种精神状态,它对人的行动起激发、推动、加强的作用,因此称之为激励。③大部分激励理论都符合“需求-激励-行为-目标”的模型,但“推拉理论”可以为激励理论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即在对人员进行激励时,不仅要通过对其需求的满足施以正向的激励,而且要通过杜绝其不良行为的发生施以反向的激励。

当然,对反向激励的重视也是基于对公务员激励机制独特之处的考虑。在罗豪才先生主编的《行政法学》中,对公务员的双重身份问题进行了阐释。一方面,作为一名公务员,它与国家构成了一种行政职务关系,享有一定超出普通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另一方面,作为芸芸众生之一,他也有普通公民的各种要求需要满足。不同的是,公务员在自身需求得不到满足时,可以通过将与公务员身份相伴生的权利异化为自己手中的权力,并进一步利用这种权力来获取更多的满足自身需求的利益。这就相应要求在公务员激励机制的构建中必须包含有预防“权力异化”的措施。从这个角度看,公务员激励机制不仅包含《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奖惩”,还应涵盖“考核、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工资福利保险、管理和监督”等项内容。

二、公务员激励机制中的“拉力”因素

“拉力”因素即促使其行为符合职位要求的诱导力量,主要包括目标、表率激励及利益驱动机制。后者又可进一步细化为工资福利保险、奖励、职务升迁三方面。

1、目标、表率激励

作为政府管理人员,公务员比普通公民承担了更多的社会公共责任,他们的一言一行会受到更多关注,同时人们也对他们给予了更高的期望。如何为公民提供更好的服务,为社会的总体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公共环境,是他们的职责,也是他们努力追求的目标。在对公务员制定工作目标时既要让他们意识到自己肩负的重大社会责任,同时也要注意目标的可行性,使长远目标与阶段目标相结合,避免因目标过高过大而导致悲观情绪。

在制定了可行目标之后,还应积极发挥表率激励作用。孔子曾言: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因此,部门的领导者定要率先垂范,严格要求自己,对其他人员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进而形成良好的部门风气。从近几年所查腐败案件看,集体腐败是一个显著特点,这与部门风气的败坏有很大关系。

2、利益驱动机制

前面提到,公务员并不会因为其公职人员身份而成为“不食人间烟火”的“仙人”,他们仍然具有普通“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一面。由于受长期“道德泛化”的影响,我国在对公务员激励中片面强调精神激励,而相对忽视了物质激励的作用,这是在以后的公务员激励中要认真弥补的。

首先,进一步落实“高薪养廉”。“高薪养廉”自提出至今,引起了许多争议,褒贬不一。在此,笔者不想探讨“高薪”能否“养廉”的问题,这有待于实践的检验。但是,既然我们实行的是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并将继续完善它,既然我们要不断建立和健全公务员制度,那么,我们就应按市场规律办事,就应把公务员视为一种职业,因此,就应该遵照人力资源管理的有关原则,根据人才价值、供求状况及其能给社会带来的收益来确定薪金,并使公务员的报酬规范化、透明化以便于接受监督。这样不但可以消除因与非公务人员之间的工资比较而产生的不平衡心理,保证公务员可以安心工作,还可以有效杜绝福利保险发放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以及实际工资发放过程中“明一份,暗一份”的现象。此外,与市场机制接轨的工资制度还可为政府部门吸引优秀人才提供更大可能。正如李光耀先生所说:“在现时代,在这种客观现实环境里,要吸引最好的人才加入政府的方法,就是以接近他们市场的价值来酬报他们。”因此,“公平是一个相对的问题。”“以道德价值来制定薪酬,只是对介绍社会主义的教科书,以及谈论社会公平的政治小册子有用罢了。”④

其次,进一步规范奖励机制,奖励个人与奖励集体相结合。奖励要以客观、具体的贡献为依据,并将有关规定及具体操作程序向全体人员公开:鼓励公众参与受奖励人员的评选,提出意见和建议,在综合考虑各个方面表现的情况下决定受奖人员及奖励等次,明确奖励目的和原则,防止“皇帝轮流做,明年到我家”的现象出现,明确奖励评选过程中的责任机制,坚持“谁管理,谁负责”,提高领导对奖励严肃性的认识,一旦出现违规现象,严格追究管理者责任。此外,为了培养政府工作人员班子内部的团结合作精神及高度的集体荣誉感,对集体效率高、凝聚力强、风气良好、受到群众普遍好评的领导班子应给予适当的集体奖励。

再次,严格竞争程序,真正做到公开、平等竞争,保证“能者上,庸者下”。在公务员的录用、提升中,要提高竞争质量。到目前为止,我国公务员录用、晋升中的笔试制度已相对比较健全。但面试中的竞争性就值得怀疑了,因为面试过程弹性较大,比较容易动手脚。长期以来,在公务员晋升中也存在这样的现象:不跑不送,原地不动;只跑不送,平级调动;又跑又送,提拔重用。针对这种不规范现象,笔者认为,不妨尝试在公务员面试过程中引入听证程序,即允许非利益相关者旁听面试过程。当然,为防止其中的串通作弊行为,可制定相应的技术规定,比如规定旁听者在面试过程中只许进不许出;不许携带通信工具等。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程序,使竞争者对竞争过程充满信心,也可真正保证能者能上、庸者能下,并使“上者”从一开始就可获得他人的认可,而不会因其“来路不明”而遭嗤之以鼻的冷遇。

三、公务员激励机制中的“推力”因素

所谓“推力”因素,即对公务员正常行为的发生起推动作用或对其不良行为的出现起预防作用的因素,包括考核、监督和惩罚。那么,应如何切实发挥其“推力”呢?

1、制定可操作的考核程序

首先,制定严格的考核标准,形成文件,公之于众。在具体考核中,要贯彻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并综合运用多种考核方式,同时,注重被考核人的素质和潜力;然后,由人事部门统计考核结果,最后,将考核结果返回公务员本人,保障公务员的申诉权利,并使考核结果真正与培训、晋升、奖惩挂钩,使领导者和公务员本人重视考核过程和结果,避免考核流于形式。还要在考核过程中实行责任连带机制,出现考核违规现象要严格追究考核人的连带责任。

2、综合发挥多种监督主体的监督作用

首先,保障权力机关监督。据宪法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组织法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并接受它的监督。可见,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权具有当然的、绝对的监督制约权。但实践中权力机关的监督却明显力不从心。其中原因很多,如各级人大代表构成中掌握行政权的人数过多,人大会期短,监督权不能经常行使等。同时,这还与人大代表只有监督权力,而缺少对权力行使的保障有关。对此,要尽快制定监督法,赋予人大代表监督权的行使以有力的法律保障。

其次,健全法律监督体系,提高司法监督水平。宪法明确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但由于各级人民法院及检察院经费由财政全额拨给,而财政权又隶属于行政权,导致司法权在实际运行中不得不屈从于行政权,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基于此,应在保证人民代表大会的至上权力的前提下,使行政权、司法权,财政权相对独立,司法权、财政权只接受垂直领导,“变行政权对司法权的财权制约为职权制约,形成相互制约的有效机制”。⑤

再次,要培育和健全社会监督。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变传统的机关大院板报式政务公开为网上政务公开,并使公开内容制度化、明确化,可使公民更好地了解政府动态,并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督;为公民监督提供保障措施,提高公民监督积极性、可行性、有效性;建立网上个人信用档案,测算并公布个人信用指数,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3、严格惩罚

“惩罚从严”是指对公务员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处,严惩不贷。而当前的实际情况是,我们对公职人员的不当行为的惩罚范围仅限于查出的几起大案要案,许多不利于人民利益的行为,或者由于无法可依,或者由于有法不依,依然得不到有效遏制。各级人大应加快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力求具体且容易操作,并制定严厉的惩罚措施,使渎职者、腐败者望而生畏;利用网上个人信用档案,增加无形惩罚成本。在一个诚信日益受到重视的国家中,“信誉将会影响人一生的前途,个人信誉差将会受到一种现实的歧视或不平等的对待,使人有难以立足于社会之感。”⑥传统的违纪惩罚文件尽管也会装在档案袋里,但换到一个新的单位里,所有劣迹除了领导之外不会有其他人知道,会大大降低惩罚的震慑力。而信用档案的建立却会使公务员在要实施违规违纪行为时“三思而后行”。因为一旦信用档案里出现污点,网络的公开透明化会使其无法隐藏。

四、激励机制有效运作的关键:“推拉力”协调作用

正如“推拉理论”所提到的,人口迁移是在流入地“拉力”和流出地“推力”的共同作用下完成的。伯格在1961年人口大会上提交的一篇论文中提出如下假设:就流出地而言,如果是在强大的推力作用下产生的流动,那么流动的选择性将要比强大的拉力作用下形成的流动的选择性要小的多。⑦依此可作一推断:只有“推力”或只有“拉力”的流动的理性程度会低于合力作用下的流动。不过,对于人口的流动,两者协调作用的实现是非常困难的。但对于公务员激励机制,却可以通过人为的制度设计促成两者协调发挥作用。

其一、要从观念上摆脱“各执一端”思想的影响。片面强调正向激励、“高薪养廉”,而放松了对考核、监督和惩罚的要求,或片面强调后者,而不能给公务员的劳动以合理的报酬,对有效激励机制的建立都是不利的。

其二、无论“推力”还是“拉力”都要考虑公务员的自身利益。并要保证两者的方向一致:使行为者利益最大化。⑧“拉力”可增加不良行为的积极成本,“推力”可增加其消极成本,公务员基于对自身利益的理性分析,会选择符合规则的行为方式。

注释:

①华中师范大学农村问题研究中心主编:《中国农村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259页。

②李强:《影响中国城乡流动人口的推力与拉力因素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③周三多主编:《管理学--原理与方法》,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第2版,第307页。

④李光耀语,见吕元礼:《亚洲价值观:新加坡政治的诠释》,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第533页。

⑤张尤佳、周实:《防止领导职公务员权力腐败的对策分析》,《当代法学》2003年第8期。

⑥庞廉:《关于美国政府高层公务员选拔管理机制的考察》,《公共行政人力资源》2002年第5期。

⑦华中师范大学农村问题研究中心主编:《中国农村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259页。

⑧蒋硕亮:《国家公务员激励机制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03年第6期。
第2个回答  200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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