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兵牺牲补偿标准

如题所述

一、抚恤金标准如下(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军队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按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计入一次性抚恤金)

1、烈士,按上年度全国城镇人均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工资计发。

2、因公牺牲军人,按上年度全国城镇人均收入的20倍加20个月工资计发。

3、病故军人,按上年度全国城镇人均收入的2倍加10个月工资计发。

二、对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

1、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2、被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3、立一等功的,增发25%。 4.立二等功的,增发15%。 5.立三等功的,增发5%。

三、对于荣立多等或多次功勋的,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不累计折算提高功勋等次。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扩展资料:

抚恤金的发放顺序是:

1、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3、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一半。

4、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5、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弟妹。

6、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因公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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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1-07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01-04
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烈士抚恤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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