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恤金标准如下(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军队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按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计入一次性抚恤金)
1、烈士,按上年度全国城镇人均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工资计发。
2、因公牺牲军人,按上年度全国城镇人均收入的20倍加20个月工资计发。
3、病故军人,按上年度全国城镇人均收入的2倍加10个月工资计发。
二、对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
1、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2、被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3、立一等功的,增发25%。 4.立二等功的,增发15%。 5.立三等功的,增发5%。
三、对于荣立多等或多次功勋的,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不累计折算提高功勋等次。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扩展资料:
抚恤金的发放顺序是:
1、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3、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一半。
4、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5、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弟妹。
6、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因公牺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