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旨在通过促进科技发展,发挥科技在经济和社会建设中的核心作用。条例第一条强调,该条例的制定旨在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鞍山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明确规定,条例适用于行政区域内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应用及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第三条阐述了鞍山市科技工作的指导方针,强调自主创新、重点发展、支撑经济和社会进步,并鼓励科技改造传统产业、农业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四条和第五条阐述了政府在科技进步中的领导和保障作用,以及全社会对科技工作的尊重和支持。政府应保障科研自由,保护科技人员权益,鼓励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并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素质。


第七条指出政府在财政、税收和政策上的支持,以及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的投入,以推动科技进步。第八条提到市政府设立科技奖励制度,表彰科技进步中的贡献者。


第二章详细规定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技应用的具体措施,包括围绕重点产业开展科技攻关,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参与科研活动,以及建立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扶持机制等。




扩展资料

《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经2012年1月9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推广应用,企业技术进步,农业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8章53条,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4日鞍山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的《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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