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路产管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05

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公路路产管理的相关内容。以下是章节中的重要条款:



    第十条禁止在公路范围内设置各类设施,如棚屋、摊点、市场等,以及进行采矿、取土等作业,以保护公路环境和安全。同时,严禁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损坏排水设施,以及车辆违规行驶和设置路障。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公路,需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且对公路造成损害的需按规定赔偿。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需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建设穿过或跨过公路的桥梁、渡槽等设施需事先批准,并符合工程技术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给予补偿,涉及交通安全同样需要公安机关同意。
    第十三条增设交叉道口需经双机构批准,设计和施工需符合标准,确保排水畅通。违反规定将被要求停工。
    第十四条对超限运输的车辆,需经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措施,悬挂标识。对公路造成损害的需缴纳赔(补)偿费。
    第十五条履带车等可能损害公路的运输工具仅限于田间作业,需批准并采取保护措施。如有损坏,应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禁止在公路上进行车辆制动性能测试。
    第十七条驾驶教练考试需在指定路段和时间进行,避免对公路安全造成影响。
    第十八条在公路周围特定区域内,禁止爆破等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在公路附近活动需采取安全防护并接受监管。
    第十九条穿越城镇路段的公路规划需符合技术标准,未完成改线前原路不得改建。
    第二十条公路标志需符合国家规定,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公路设施,非公路标牌需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路用地上的花草树木管理严格,更新砍伐需审批。
    第二十二条车辆轴载质量需符合技术标准,禁止在路肩行驶和停车。
    第二十三条部分公路可以设置车辆通行收费站,驾驶员需按规定缴费。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在处理车辆违章和交通事故时,需通知路政管理机构处理路产赔偿。
    第二十五条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需设置明显施工标志,遵守施工秩序,保障交通安全。
    第二十六条公路新建后,原路产管理有明确规定,涉及改变用途或收费的,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扩展资料

《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8年2月19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6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条例共分六章38条,路政管理原则、路政管理机构职责、公路路产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法律责任等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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