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保护管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5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公路的保护和管理措施。首先,第十一条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建立公路路产登记制度,对公路路产进行调查核实并造册登记。


第十二条倡导非收费公路的养护逐步采用市场化方式,通过招投标选择养护单位进行维护。


第十三条鼓励使用厢式、多轴大型专业车辆进行公路货物运输,以提升运输效率。


第十四条规定,工程建设如需占用、挖掘公路或架设管线设施,施工方需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作业,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并经公路管理机构和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后恢复通行。


第十五条强调公路设施损毁时,管理部门需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六条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涉及路产损坏或公路污染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通知相关机构及时处理。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保护管理方面,第十七条列举了禁止在公路范围内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如倾倒废弃物、堵塞水道等,以维护公路环境和畅通。


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分别规定了散装货物运输和使用公路作为检验场地的限制,强调了规范操作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详细规定了临时作业、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设施等行为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公路安全和畅通。


最后,第四节着重于公路附属设施的保护,包括新建、维护、修复和设置要求,以及对树木和其他植物的管理和砍伐的规定。



扩展资料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的条例。于2005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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