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土地流转的账务处理

合作社土地流转的账务处理

  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总则
  (一)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三)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四)合作社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五)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七)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对于成员提出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及时解答,确实存在错误的要立即纠正。
  (八)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职责,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请看:http://baike.baidu.com/view/35080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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