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3-12-11
3. 实例:
(一)资料
某化妆品生产公司(一般纳税人)2002年4月份共发出成套化妆品四批:4月2日,销售100套,不含税售价300元/套;4月15日,销售80套,不含税售价320元/套;4月20日,向拥有30%股份的某商城销售200套,不含税售价150元/套(售价明显偏低);4月25日,用成套化妆品500套与某企业换取原材料。增值税税率17%,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本期无进项税额,试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各是多少?
(二)解答
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当月加权平均价格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2)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此外,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而增值税仍按加权平均价确定计税销售额。
加权平均售价=(100×300+80×320)÷(100+80)=308.89(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00×300+80×320+200×308.89+500×308.89)×17%-0
=(30000+25600+61778+154445)×17%-0
=271823×17%-0
=46209.91(元)
应纳消费税=(100×300+80×320+200×308.89+500×320)×30%
=(30000+25600+61778+160000)×30%
=277378×30%
=8321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