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扩展资料:
非法拘禁罪的裁判要点:
要点一:行为是否侵犯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罪,是侵犯人身自由类犯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是对他人身体自由权的剥夺。
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是该罪保护的法益,人身自由是否遭到侵害,是判断讨债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核心要件。
要点二:客观上是否采取拘禁行为
非法拘禁行为一般表现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跟随、盯梢的讨债行为是否属于拘禁行为的表现形式,要严格认定。
要点三:过程中是否使用暴力殴打
根据刑法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而殴打和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行为,分清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顺序。
反过来讲,如果在非法拘禁之前对其进行殴打或其他暴力行为,是不能评价为非法拘禁罪中的殴打或暴力行为,要视结果看是否构成故意伤害。因此,在非法拘禁行为前商讨还债过程中的殴打行为是否能评价为非法拘禁罪中的殴打,要区分时间节点。
要点四:行为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是否存在阻却违法性的正当化事由,也需要重点关注。非法拘禁罪中典型的违法阻却事由有被害人承诺。
行为人在商讨偿还债务过程中,主动自愿真实地做出承诺,如果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将自己自愿置于债权人的控制,对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利做出一定程度的处分,如果对其权益的处分符合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性条件,被害人承诺将阻却讨债行为的违法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