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是什么性质单位

如题所述

一、村委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是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
二、村委会与单位的关系
1. 村委会不算单位,它是社区居委会的一种形式。社区居委会是中国大陆地区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镇的分区的社会组织机构,属于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地位相当于农村的村民委员会。
三、村民与村委会纠纷的处理方式
1. 相互调解:农村土地出现纠纷时,首先会尝试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协商调解。
2. 村委会调解:如果家庭内部调解失败,农民们会寻求村委会的调解。村委会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了解清楚,且对村里的情况比较熟悉,能有效处理村民之间的矛盾。
3. 县市仲裁:如果村委会无法解决土地纠纷,农民可以向更高一级的县市申请仲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民可以了解仲裁的具体流程及方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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