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办理低保需要什么条件和子女有关系吗

如题所述

老人办理低保的条件如下:
1. 老年人必须没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
2. 老年人没有子女或者子女无力提供赡养;
3. 老年人生活困难,无其他经济来源;
4. 老年人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低保标准。
低保制度的历史沿革:
1、起源: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的社会救助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民众的基本生活;
2、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低保制度逐渐成为国家对困难群体的一种基本保障;
3、引入中国: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开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后逐步扩展到农村地区;
4、政策完善:中国政府不断完善低保政策,提高保障水平,调整低保标准,使其更加符合社会发展和民众需求;
5、信息化管理:近年来,低保管理逐步实现信息化,提高了审核效率和透明度,减少了弄虚作假的现象。
综上所述,老人申请低保需满足无法定赡养人、子女无力赡养、生活困难且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等条件,以确保真正有需要的老年人能够得到政府的经济援助。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第二条
要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范围和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各地要本着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按照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实事求是地确定保障标准。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且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所定标准要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各地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对第一类保障对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按原救济标准发放;对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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