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简介

如题所述

选举权,即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选举活动的权利,其核心内容包括提名代表候选人、参与选举程序的讨论协商、选举代表候选人的选择以及最终的投票。作为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或财产状况,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非因法律原因被剥夺政治权利。选举权的形式多样,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以及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


关于选举权的来源,它并非天然赋予,而是基于历史背景下的社会变革。在18世纪法国大革命时期,一些人倡导选举权为固有权利,认为这是国民的天赋权利,无需国家宪法或法律赋予,也不可被剥夺。然而,这种观点的初衷是针对当时贵族、僧侣和富人的选举特权,旨在争取普罗大众的平等权利,但过度强调固有权利可能导致理论上的偏差。


实际上,选举权并非由国家直接授予,而是人民通过宪法这一法律文件赋予的。宪法中的选举权体现了制宪者——人民的意志,而选举法则是将这种权利具体化和实施的工具,它细化了公民在宪法中的权利,而不是创造或赋予选举权本身。公民的选举权源于作为整体的人民,而非国家,是人民主权原则在个体公民层面的体现,是人民集体权力向个人权利的转化。


扩展资料

选举权不是宪法“认可”的权利,而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的权利,是与人民主权联系最密切的权利。选举权是权利也是权力,其权利属性表现为它具有可放弃性、利益性、意志性;其权力属性表现在它能够决定他人(候选人)的利益和命运,但选举权的权利属性和权力属性都是不完整的。选举权是个人权利而不是集体权利。选举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间接的,它与国家权力“人”的关系才是直接的(产生他们)——通过产生权力人来影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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