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书记员和检察院的一样么?

法院的书记员和检察院的一样么

检察院书记员的工作
1、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 2、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 3、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工作。 4、配合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出庭抗诉记录工作。 5、完成处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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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员工作
法庭上的书记员主要负责以文字形式把庭审过程记录下来,包括每个人说的每一句话(当然,只需要大概意思一样即可,不必要每字每句都一样)。
二、书记员的工作职责
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书记员工作职责有以下五个方面:
(1) 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2) 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 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4) 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 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审判实践中的要求,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记录工作
记录工作就是对审判庭审理案件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笔录。笔录是人民法院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以文字的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的法律文书。制作好笔录是书记员基本的工作职责。根据笔录的适用范围可分为三大部分:一是各类案件通用的笔录,如调查笔录、勘验笔录、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宣判笔录;二是部分案件中使用的笔录,如适用于刑事自诉、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各种执行案件的搜查笔录,适用于强制执行财产案件的执行笔录和查封、扣押财产笔录;三是仅适用于特定案件的笔录,如刑事案件的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死刑案件的验明正身笔录和执行死刑笔录。书记员应当系统地了解笔录的性质、作用、特点和要求,熟悉制作各种笔录的具体方法。
(二)诉讼中的工作
诉讼,是一个案件从收案、审理、审判到执行的全过程,它完全依据程序法的具体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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