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购房政策询问?

如题所述

一、深圳购房政策询问?

深圳《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中明确规定:在本市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对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限购2套住房;对于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具体如下:

一、深户在深圳购房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家庭为单位)

可以在深买两套普通住宅房,购买第一套住房首付3成,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7成。

二、非深户在深圳买房、贷款买房需要满足的条件

(1)购房资格

非深圳户口:(购买社保满一年,最近一年无断供)购买首套住房首付3成,(名下深圳房产已卖,有贷款记录)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7成。

非深户:无社保,社保未满一年或最近一年有断供,无购房资格。(社保满一年:一般指13个月以上)

(2)非深户在深圳贷款买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相关材料):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3、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意向书;

5、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能力;

6、在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7、有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3)非深户需要提供材料

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没有结婚提供单身声明),收入证明,提供一个本地担保人的身份证和电话,如果月供超3000以上还需要提供你的近3个月的银行流水,或者股票基金证明也可以,但必须是你本人的名字。(一般要求月流水需要是月供的2.5倍。)

二、深圳购房政策是什么?

深圳2010年发了个住房的《补充通知》,是在《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意见的通知》的基础上,特别发出的,要求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国发〔2010〕10号文件,认真落实近期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的信贷、土地、税收等相关政策。《补充通知》明确,在深圳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对于深圳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限购两套住房;对于能够提供在深圳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住房。
《补充通知》强调,暂停在深圳市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拥有一套以上(含一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深圳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自发布之日起,所有商品住房交易必须执行本通知规定。交易时间的认定,以在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三、深圳买房能入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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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城市放宽了落户门槛,实行买房入户政策等,因此有些人会想要了解深圳是否也在深圳买房是否可以申请落户吗?接下来小编就简单的给大家介绍一下深圳买房可以入户吗。
1、如今深圳不执行购房入户政策。在深圳发展历史上曾实施过2次购房入户政策,比如说1995年宝安、龙岗两区实行购房入户政策,但是存在政策漏洞过多、后续管理困难等问题,因此2003年深圳取消了购房入户政策。
2、深圳不实行购房入户圳人口总量大,土地资源稀缺;而且购房入户政策不满足才的需求;购房入住政策的实行在一定程度
3、目前深圳实行人才引进落户、纳税落户、政策性落户、进落户条件为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或者是具有普年龄在35周岁以下;或具有高级专业技。个人申报需连续缴纳7个月以上的社保
4、对于引进的人才,深圳会给予本科15000元、硕士25000元、博士30深圳每个区还会针对性给予一些配常见的落户方式,它可以分为纯019年积分入户指标有105日开始申请。
小编总结:关于深圳买房可以入户吗,小编就简单的给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通过阅读本文之后,大家能够对于深圳落户政策有所了解。详细的落户政策大家可以咨询当地的户籍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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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买房政策

法律分析:买房条件:本市户籍:本市户籍买房无社保年限、个税等的限制。非本市户籍:(一)首套房购房资格: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如果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能提供本市工作单位劳动合同以及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的,可在我市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二)二套房购房资格:已有一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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