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设工程社保费结算方法

如题所述

建设工程社保费结算方法如下: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中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投标人在投标时分别填报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两项合计后列入投标总报价内;2、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市政养护和绿地养护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3、住房公积金费率不作调整;4、水务工程含水利和城镇给排水工程相关费率由市水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另行发布;5、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在本附件所列工程类别内的建设工程,自2019年6月1日起启动招标的项目应当执行本通知。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二)工程量计算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三)工程进度款支付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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