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成立裁定书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案外人不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信息接收有滞后性、不对称性,在决定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初期,需做好资料收集工作,不但要全面掌握执行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裁决书的内容、查封情况、执行案件情况,还需要分析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协议、被执行物的权属登记材料,在充分分析上述全部材料后,再准备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这样的执行异议申请才有实际价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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