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土地补偿费15000元/亩,安置补助费30000元/亩,合计每亩45000元。
2、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全县征地拆迁补偿兑付标准执行。
3、青苗补偿标准:每亩500元。
4、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东上官乡嘴头村四组5亩,合计征地费22.5万元。
5、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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