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如题所述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具体情况会有所摘要差异,下面是详细分析:需要区分不同类型的起诉的具体情况而定,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类型,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进行拘传;而如果是行政诉讼,根据法律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具体的处理方法需要看实际的诉讼类型。
1.拘传必须经法院院长批准。
2.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3.拘传票应由被拘传人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在“执行拘传情况”栏中注明。
4.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以及必须到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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