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最新版)

如题所述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唐政通字〔2021〕5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者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唐山市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四、违反本通告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负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
各级政府要牵头组织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民政、教育、宣传、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充分发挥作用,严格落实本通告,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积极举报非法制造、贩卖、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按照公安部门相关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110、1235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2月8日印发的《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8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唐政通字〔2018〕1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最大程度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唐山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禁限放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环城路以内,各县区、各开发区建成区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除夕、正月初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当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及以上预警应急响应时,所有时间段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对于违反“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三、在下列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燃放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科研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繁华街道、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名胜古迹、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电力设施、通信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完成气代煤改造,已经通气运行的村庄。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组织落实的责任主体,要组织乡镇、村和有关部门力量,大力宣传贯彻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引导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对不听制止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公安、安监、供销、工商、交通、宣传、城管、环保、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五、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积极举报非法制贩、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1235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通知》同时废止。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8日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