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暴该如何收集证据?
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
1、公安机关出警后制作的受害人的询问记录、施暴人的讯问笔录、报警回执等。
2、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的告诫书。
3、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抄送给受害人的决定书副本。
4、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后出具的报告。
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
受害人如果曾经到上述机构投诉,可以申请查阅调取详细记录,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投诉记录。
病历资料、诊疗费票据:
因家庭暴力就医时,保存好就医的病历资料、诊疗费票据等。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
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
如果加害人有悔过的表现,可以要求加害人写保证书等,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证人证言,包括未成年子女证言:
请目睹或听到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共同生活亲属包括未成年子女、邻居、同事等作证。
受害人的陈述:
自己如实叙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形成一份陈述。
电子证据:
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对受害人进行威胁、恐吓,受害人可以通过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