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吴江婚迁管理办法提起行政诉讼能否胜诉?

我和我女儿的户口在吴江市区,我妻子在苏州工作,她的户口在苏州金阊区。今年二月我们将苏州的房子卖掉了,现在想将我妻子的户口婚迁牵到吴江。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说不可以牵,除非在吴江有工作。可我妻子在苏州的单位已工作六年了,工作很稳定,总不能为了牵户口而放弃工作吧! 苏州的房子都卖掉了,答应房客三个月内牵走户口。吴江市府2007年12月出台的《吴江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我觉的不合理,想提起行政复议,估计不会受理;在此后,我想提起行政诉讼,您看能否胜诉?谢谢!

  1、“吴江市府2007年12月出台的《吴江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我觉的不合理,想提起行政复议,估计不会受理;在此后,我想提起行政诉讼,您看能否胜诉?”:
  (1)呵呵,你很清醒的呦,知道行政复议很难受理。
  (2)如果您想对该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只能是提起附带审理的要求,即:在对吴江市公安局不予办理户口迁移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提起行政复议时,请求附带审查《吴江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合法性:如果单独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审查《吴江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不会被受理的。
  (3)如果只是想单独对该《办法》的合法性请求审查、不结合不予迁户的事:您可以公民的身份请求吴江的上一级政府的法制办审查、但这不是行政复议,而给予回复的可能性不大。
  (4)对于吴江市政府的规定有权利审查的,应是上一级政府,接到复议请求后,受理的单位应将您的附带审查请求向上转。

  相关规定,请您参考一下《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1)《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2)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3)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2、对《吴江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提起行政诉讼?这不是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不会被受理。因为我国法院没有审查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规定是否合法的权利,审查政府规定是否合法,应是上级政府的事,这是行政权力,法院无权干涉的。

  3、如果您是针对公安局不为您迁移户口的事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会受理。但能不能胜诉很难说,理由是:
  (1)法院审理行政诉讼,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依据是:《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吴江市政府的规定,应不是法院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按以上规定,法院可能会确认吴江公安局不迁移户口是违法的。
  (2)但现实情况是:户口管理现在是全国都比较混乱的事情,各地都以自己的户籍准入政策,而且公安户政部门都执行,连北京都是!
  吴江规定的户口准入政策,不算是最出格、最不合理不合法的,所以:我认为胜诉的可能性很小:但绝对对促进户籍改革有益,如果你有信心想打这官司,打不赢时就只能权当公益诉讼吧。

  4、关于您妻子的情况,解决的办法有:
  (1)将她的户口先挂靠到有独立户口本的一亲朋家。
  (2)迁到单位的集体户口本上。
  (3)具体查看一下吴江的夫妻投靠迁移户口政策,一般夫妻投靠迁移户口有一定的结婚年限限制,到结婚一定年限后即使在吴江没有工作也应能迁入。
  (4)还有,等待户籍政策的改革吧。

  一点意见,仅供参考。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04-19
可以将妻子户口迁入苏州单位的集体户口中。
吴江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是指在吴江有工作的,才能将户口迁入,这和北京上海等城市的户口管理办法很相似,虽然说中国的户籍制约了人口的流动,但对于管理人口来说还是有一定合理性的,恐怕很难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