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可否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

如题所述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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