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房怕被房主坑,尾款应该怎么弄?

如题所述

买二手房怕被房主坑,尾款可以在房管局办理资金监管,即在房管局开立一个资金监管账户,在办理完所有的房屋过户手续后,由监管账户将尾款划入房主账户,保证双方权益。

以天津为例,根据《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第九条 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应当采用全额资金监管方式,银行贷款应当存入首付款交存银行,并由首付款交存银行将首付款和贷款划至监管账户。

第十条买 受人无需贷款支付房价款,交易双方选择接受资金监管服务的,除为出卖人偿还原银行贷款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可以采用部分资金监管方式外,应当采用全额资金监管方式。采用部分资金监管方式的,交易双方应当签署部分纳入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监管资金的额度为扣除偿还原银行贷款后的房价款。

扩展资料:

《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将核对无误的监管房价款全额到账信息于当日传至不动产登记系统。买受人无需贷款支付房价款且选择接受资金监管服务的,由不动产登记系统将核准登记信息传至监管网络系统。

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监管房价款全额到账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同时将核准登记信息自动传至监管网络系统。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在收到核准登记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将监管房价款划转至出卖人预留的收款账户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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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02

卖买二手房可以选择二手房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这样就可以保证卖买双方的利益了。

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机构,选择银行作为协助机构,由托管机构在银行设立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帐户,该帐户作为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的专用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买卖双方应在签订的托管协议里,明确托管资金的交付条件。 托管时间以托管协议为准。无贷款的交易见新房产证后交割资金,有贷款的交易,见他项权证后交割资金。

购买二手房时,不要轻信对方,一定要合法、彻底地办理过户手续。二手房必须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完过户手续,才算真正换了主人,其他任何单位的保证和公证都不算完成交易。
卖了房子迟迟拿不到尾款,可以要求买家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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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4-01
卖买二手房可以选择二手房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这样就可以保证卖买双方的利益了。 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机构,选择银行作为协助机构,由托管机构在银行设立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帐户,该帐户作为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的专用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买卖双方应在签订的托管协议里,明确托管资金的交付条件。 托管时间以托管协议为准。无贷款的交易见新房产证后交割资金,有贷款的交易,见他项权证后交割资金。
二手房不做资金监管的风险:
1、如果交易双方不做资金监管,坚持自行交付房款,或将面临的风险有:卖方无法取得全部房款;买方无法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取得房屋所有权,亦无法追回已支付的房款等。
2、在不做资金监管的前提下,当买方全款购房要求提前过户且尾款延迟支付时,卖方存在极高的风险。比如:如果买方只有极少的自由资金,又想通过购得房屋抵押贷款获得资金,从而实现滚动购买多套房屋,此举极容易引起资金链断裂,导致卖方无法收回尾款,同时房屋产权已过户而失去房屋所有权。
3、在不做资金监管的前提下,如果卖方的房子仍有抵押,想用买方的资金(首付款)解除抵押,存在的风险有:第一种可能是卖方将买方的资金挪作它用,导致房子不能如约解除抵押,导致无法顺利过户;第二钟可能是卖方的房子实际存在多笔抵押,买方支付的资金仅能解决其中部分抵押款,导致房子解除抵押被延迟,对于买方来说轻则延迟交易,重则钱房两空。
第3个回答  2020-08-10
房主一般的,要么是诚信有问题,中介才会坑人
第4个回答  2019-06-13

买二手房怕被房主坑,尾款可以在房管局办理资金监管,即在房管局开立一个资金监管账户,在办理完所有的房屋过户手续后,由监管账户将尾款划入房主账户,保证双方权益。

以天津为例,根据《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第九条 

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应当采用全额资金监管方式,银行贷款应当存入首付款交存银行,并由首付款交存银行将首付款和贷款划至监管账户。

第十条

买、受人无需贷款支付房价款,交易双方选择接受资金监管服务的,除为出卖人偿还原银行贷款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可以采用部分资金监管方式外,应当采用全额资金监管方式。采用部分资金监管方式的,交易双方应当签署部分纳入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监管资金的额度为扣除偿还原银行贷款后的房价款。

扩展资料

依据《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第十九条

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部门应当准确录入监管资金收款信息,交易双方应当核对录入信息并予以确认。

资金监管机构应当按照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的开户银行、户名、账号等信息拨付房价款。

第二十条

收款人用于收取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的收款账户,经监管合作银行核实无效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对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中收款账户约定条款进行变更(以下简称收款账户变更)。

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收款账户变更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将收款账户变更相关材料转至资金监管机构,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收款账户变更,并将监管房价款划转至变更后的收款账户中。

第二十一条

申请收款账户变更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收款账户变更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收款人重新开立的存折;

(四)存量房屋买卖协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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