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内午休期间,4岁儿童意外身亡,谁该为他的死负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8-15

近日,湖南益阳一幼儿园内,一名4岁儿童午在午睡期间死亡。通过监控视频我们可以了解到,这名孩子整个午休过程中基本处于趴着觉的姿势,午休时间结束后,前来喊孩子们起床的老师发现了异常,孩子仍有生命迹象,但已大小便失禁,这时的老师似乎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随后幼儿园将孩子送往医院,然而未能挽救生命。据悉,该儿童在死亡前一日曾因感冒曾接受治疗,孩子母亲是该校的老师。

关于此事,幼儿园法人代表称,老师并未失职,死亡与趴睡无关,希望熊先生通过诉讼维权。

赫山区教育局回应:孩子是因为病情的意外情况死亡。

孩子的父亲则认为,“午休过程中,老师未及时调整小志睡姿,也没有及时发现异样并进行救助。难道不应该承担责任吗?如果这样也可以推卸责任的话,那么,午休时间孩子们的安全该由谁来管?”

儿童感冒时伏睡危害大

幼童趴着睡眠对心、肺、等脏腑器官的压迫较重。若心肺功能不佳者,有可能引发猝死。

感冒会导致儿童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OSAHS)。因为感冒其实就是上呼吸道感染,有的比较严重的感冒,扁桃体、腺样体增生以后,就回不去了。儿童在睡觉时间,面对伏睡和感冒的双重叠加之下,更是加大了意外发生的概率。

幼儿园有哪些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园对幼儿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 健康 成长的职责,这说明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主要负有三个责任:

一是教育责任;二是管理责任;三是保护责任。需要指出的是,监护责任的范围远比保护责任要广得多。因此,父母将幼儿送到幼儿园并没有发生监护权的转移。

【国资出招】

本案中,校舍属于幼儿园的管辖之地,午休期间,学校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孩子们的人身安全,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如果幼儿园认为己方没有责任,除非学校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果仅根据从网上获取到的视频片段而言,幼儿园在管理上确实存在管理疏漏,出现意外事故,幼儿园存在过错,应适当给予补偿。

根据《民通意见》第160条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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