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4岁幼童在幼儿园午睡中死亡,院方与老师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如题所述

在湖南益阳一名4岁的幼童在幼儿园午睡中死去,我们分析一下这一事件的主要过程就知道幼儿园跟老师需不需要负起一定的责任。根据教育局的回应证明,4岁的小孩是因为当天有急病突发,导致午睡的时候意外死亡的。而具体跟幼儿园以及老师有没有关系,正在进一步的调查之中。

  这一名4岁的孩子的妈妈,是这一个幼儿园的老师,所以在这一天这个孩子是有感冒的,是因为孩子的妈妈并没有告诉另一位老师,自己的孩子是生病的状态,而且在当天午休的时候,这位孩子的妈妈还亲自喂药给这一位自己的孩子。而当午睡时间到了之后,老师发现这里4岁的小孩一点动静都没有,而且大便和小便失禁,看到这个的时候,老师非常的紧张去查看这名孩子的情况,这此时已经没有了呼吸的状态。而在关键的抢救时间,这个幼儿园并没有做出正确的做法,而且幼儿园存在着很多的漏洞,首先急救制度非常混乱,而且保健医生在关键时刻也消失了。

 对于这一件事情,幼儿园是有一定责任的,而这一个管理小孩们午休的老师是没有责任的,因为这一名老师已经做到自己的责任,并没有失职,所以这一整一事件跟这个老师的关系不大,需要负责任就在于这一名4岁的小孩的妈妈以及幼儿园。也就是说幼儿园也需要付出一定的责任,毕竟小孩是在自己的幼儿园里面发生意外的。在出事之后幼儿园已经积极的配合调查,并且自己也愿意付出一定的赔偿。

 如今幼儿园已经向这名4岁的孩子的家属支付了9万元的丧葬费以及精神抚慰金,毕竟在这个过程之中,虽然幼儿园的抢救措施有一定的漏洞,但是主要的责任还是在于这个孩子的妈妈身上,明知道孩子感冒在身,并没有告诉其他老师,叫其他老师照顾一下,所以这完全就是这一位妈妈的疏忽和引起的意外。而对于幼儿园来说也是需要承担起一定的责任,而且这一家幼儿园也已经支付了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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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09
需要,在死亡之前就发现孩子出现了异常现象,但是老师并未真正理会,学校内的急救制度有多不完善,所以这个责任院方和老师要承担。
第2个回答  2020-12-09
院方和老师当然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因为小孩子竟然在幼儿园里面,他们就有一个监管作用。
第3个回答  2020-12-09
我认为需要承担责任,孩子在学校的一切安全都应该由老师和学校负责,现在出了事情不能逃避责任,而是要想一想问题出在哪里,下次怎么避免这类事情的发生。
第4个回答  2020-12-09
我认为院方与老师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他们没有尽到管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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