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级法院审判员行政级别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有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第五条 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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