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存在差异,应以当地的招“生”简章为准:
1、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2条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应该在其户口所在地的对应学区,就近入学为原则;
2、有些地区需要监护人(父母双方)的户口与子女的户口所在地与房屋产权登记证的地址相对应,才能确保在该学区内就近入学;
3、父母双方的户口所在地与房屋产权不对应的,就存在调剂入学的可能,具体应事先咨询对口学校的招“生”部门负责人,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和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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