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用烟头烫着我孩子脸了,有一个烟疤,他这种行为触不触犯法律,我应该去哪里告他?

如题所述

1、如果对方是故意使用烟头或以发泄情绪、寻求刺激、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的使用烟头随意烫孩子,属于违法或犯罪行为,当事人应报警追究对方的责任。
如果对方是过失导致烟头烫伤孩子,在经司法鉴定孩子构成重伤的情形下,对方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当事人亦应当报警追究其过失犯罪的责任。
2、使用烟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经司法鉴定构成轻微伤或不足轻微伤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追究行政违法责任。
3、使用烟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经司法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或以上的,依据刑法234条追究刑事责任。
4、犯罪嫌疑人以主观上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的随意伤害他人,导致一名受害人轻伤或两名受害人轻微伤、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随意殴打他人导致受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随意殴打老年人、孕妇、残疾人、未成年人、城市流浪人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上随意殴打他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刑法293条追究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
5、当事人可以以未成年孩子监护人的身份,依法主张对于孩子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医疗伤情所导致的合理的、必要的、与损害结果存在关联性的医疗费、误工费、住宿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赔偿义务人应依法给付。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6、如果孩子脸上留下瘢痕,经医疗措施亦难以祛除,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主张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司法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2条、3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8条、9条、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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