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和利益方面问题和原因

如题所述

滥用权力的原因
1、行政权力不受制约或很少受到制约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行政管理程序,致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权力缺少制约机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缺少程序制约,就会使许多行政行为无法规制。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导致行政权力违规。对权力的约束必须依靠相应的程序性管理机制才可以奏效,目前出现的一些权力监管失控,公权私用、公权滥用现象,其根源在于权力没有程序约束。在缺少程序管理机制的情况下,滥用权力无需成本、无需理由,只要掌权者或领导者想利用权力达成某个目标,可以很快实现。权力在不受约束的情况下,为实现非正当目可以毫不避讳,毫无顾忌,甚至可以假充真,指鹿为马。因为有权,就可以公然违法;因为有权,就可以被保护而逃避法律制裁;因为有权,一切就都可以为所欲为。
2、权力监督机制不完善。
权力是根据相应的社会制度而产生的,所以必须对各种行政权力实施相应的监督机制。目前我国对各级行政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从而使一些权力机关滥用权力无所顾忌。我国目前对权力机关的“授权”极其容易和方便,但对权力的“控制”却不予重视。也就是说,授予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的权力时,一纸文书就可以搞定。至于得到授权的政府和行政机关如何运用权力,几乎没有任何有效的监管。有权者在不受任何制约的情况下,一旦思想出现异化就会想方设法地把权力用到极致。甚至连一些原本干净的领域,也会被滥用权者制造出一些潜规则。现实社会中损人利己甚至损人不利己的事情屡见不鲜,权力总被横着使的现象很常见。某些公权力不受制约、恣意妄为,甚至时常侵犯个人利益,而被侵权者个人却难以与权力进行抗衡。某些行政机关或掌权者大量滥用权力,其主要原因在于公共监管的缺失。公共权力一旦失去监管,就会形成权力的滥用情形。
3、私利动机驱使某些人滥用权力。
行政权力本身不具有经济属性,但许多行政权力的运用可以获取经济利益。一些掌握行政权力的人或部门,在不当动机和目的支配下,可能会利用行政权力的管理职能有意获取某种经济利益,从而发生滥用权力的情形。如,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为了实现任内政绩,好大喜功、急功近利,片面追求GDP增长,违背客观规律,通过搞政绩工程,为自己制造可以提拔的政绩。这就是一种以权力换取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滥用权力行为。有的行政审批机关对应该予以审批的建设项目故意不予审批或者制造延期审批的理由,迫使申请人不得不向有关人员行贿送礼之后才予以批准,这种情形就是直接以权力换取经济经济利益的现象。许多地方的小煤矿都有地方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暗股,在这些掌握行政权力的股东支持下,无证生产、违规生产现象严重,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现代社会的发展,使政府公共事务和管理范围不断扩大,政府机构和行政人员也不断增加,行政权力涉及的范围也日益扩大。很多行政权力行使者都有扩大自身权力的欲望,其目的就是要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从而导致滥用权力的现象不断发生。社会管理权力产生于一定的国家制度,所以权力必须执行公民或国家立法机关的意志,必须为正当的社会利益服务。如果掌权者利用行政权力,在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下谋取私人利益时,就会使应该为实现公共利益服务的社会管理权力变为获取私人利益的“工具”,就会使公共权力异化为私权。一旦发生这种情况,那些掌握行政权力的少数行政官员就会无所顾忌地追求自身的特殊利益,把公权力当作私权力使用,并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来获取个人利益。
4、被侵权者的忍受,导致了滥用权力的行为加剧
滥用权力的结果是损害了公众的利益,而某些掌权者利用权力横行的时候,被直接侵犯的是某些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被侵害的是某些独立的社会个体。面对权力滥用的侵害,有的人采取反抗措施,但更多的人则放弃了抗争,以忍让或满足施权者欲望的方式解决问题。甚至还有许多人希望通过“走后门”、“找关系”、“请客送礼”等办法保护自己的利益。这种“东郭先生”现代版做法,实际上是一种纵容滥用权力的行为。长此以往,必然会使整个社会正义感的消失。面对滥用权力的行为,最可怕的是受害者的忍让和纵容,受害者放弃抗争的同时就相当于参与了一次滥用权力的行为,致使权力滥用者更加迷信手中的权力。另外,采取忍让态度的一些被侵害者将来一旦熬成有权者,就会象那些权力滥用者一样,把现在受的冤气加倍施加在将来的普通人身上,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会出现滥用权力者对社会的不良报复。
5、.行政权力的集中性和时效性特点致使一部分人滥用权力
行政权力作为一种社会管理职能,其实施必须要保证有效性。所以,行政权力必须集中统一,上下级之间责任明确,下级必须服从上级。行政权力的这种集中性特点,使行政权力对下级具有威慑力。一些拥有行政权力的官员可能会错误理解这种权力效能,把行政权力的威望理解为自己个人的威望,把下级对权力的服从,看作是对自己个人的服从。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发生滥用行政权力的现象。
另外,任何行政权力都具有时效性,这种时效性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掌握权力的官员任职具有时效性,即掌权者只能在一定任期内行使权力进行社会事务的管理。二是许多行政管理法规和管理制度具有时效性,即国家对各种行政事务管理的法规或规章制度,有时只在一定的时间段里有效,超过这个期限就自动会丧失效力。比如,国家对某种行政的许可审批,往往限定审批时间,超过了审批时间将不再审批。由于行政权力具有时效性特点,使得一些掌握行政权力的官员形成了“有权不使过期无效”的错误理念,他们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人为设置行政审批事务的障碍,大肆捞取好处。甚至为了获得私利,不惜泄露国家机密,出卖“内部消息”,从而损坏国家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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