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警的建国后监狱系统的领导历史

如题所述

1949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试行组织条例》第二条规定,司法部主管犯人改造监押机关之设置、废止、合并及指导、监督事项,即主管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队工作。
1950年11月30日,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1月3日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关于监所管理,目前一般宜归公安部门负责,兼受司法部门指导,由省以上人民政府依各地具体情况适当决定之”。司法部、公安部联合发出“司指字第283号”《关于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改造队移转归公安部门领导的指示》。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队划出司法部,归公安部领导。
1983年9月26日,根据“(83)国函字第204号”《国务院关于将公安部劳改局、劳教局及其编制划归司法部的通知》决定:将公安部的劳改局、劳教局及其编制一百一十人划归司法部,全国劳改、劳教工作归司法部领导。
1988年10月25日,国家编委批准的司法部“三定”方案确定:司法部管理全国的狱政工作和对罪犯的改造工作,领导和管理全国的劳动教养工作。
1994年4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确定:司法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管理部直属监狱;监督和指导全国的劳动教养工作。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监狱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
1998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确定:司法部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导管理监狱工作;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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