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的具体处罚时间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分析进行判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扩展资料:
2015年10月8日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其中,警方在被告人韩某的电脑中起获了各类个人信息共计1000万余条。韩某最终获刑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0年,韩某入职了一家文化艺术公司,在公司的技术部任职。但所谓的技术部门,其实是负责向其他部门提供公民的个人信息,用于推销收藏品。
从2011年开始,在部门领导的安排下,韩某开始通过网络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到2013年被抓获时,在韩某的电脑中,已经存储有1000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
但韩某表示,购买信息是根据部门领导的工作要求进行的,此前,他并不知道购买公民信息是犯罪行为。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伙同他人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因其在犯罪中系从犯,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受命购买公民信息 从犯被判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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