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
2、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企业单位;
3、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社会团体。
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行政职权依其来源一般分为两大类: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
1、法定性。任何一个组织的行政职权都是法定的,不是自我设定的。换言之,行政主体拥有或行使行政职权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否则便不能成立。
2、公益性。行政职权的拥有与行使旨在谋求和保护国家、集体、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须符合法定的公共目的和范围。
3、专属性。行政职权的归属,主体上具有专属性,即只属于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不具有行政职权,受委托组织也只能代行行政职权。
4、国家意志性。虽然在行政职权的行使过程中难免会掺入行政职权具体行使者某种程度的个人因素,但行政职权本身的性质和内容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非个人意志的体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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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权组织是指依据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的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它的法律地位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 法律地位。
第二,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扩展资料:
被授权的组织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是法律、法规的授权,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够资格授权。
被授权组织只能在授权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权,而不是在自身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权,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并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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