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如题所述

【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所作的结论性处理决定。按照审理程序的不同,判决可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行政诉讼判决的主要特征】①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行政案件所作的处理决定。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二审判决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所有判决均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对任何判决都不能随意撤销或变更。②判决是人民法院就行政案件的实体问题,即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作的结论性处理决定。

【一审判决】即人民法院在一审程序中作出的判决,分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判决等。

【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确认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宣告予以维持的判决。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这些条件,一是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二是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三是符合法定程序。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部或部分违法,将其全部或部分撤销并可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有三种具体形式,即判决全部撤销、判决部分撤销、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判决适用于五种情形:一是主要证据不足的;二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四是超越职权的;五是滥用职权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如果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在此列。如果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基础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不及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可以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

【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认定被告行政机关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作出责成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判决。履行判决实际上是对行政机关不作为所作的判决,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之一:①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②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③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以确定期限的除外。

【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行为,运用行政审判权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具有法定情形的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驳回的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①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④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认定具有法定情形,从而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合法或违法、有效或无效的判决。确认判决适用于几类情况,一类是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另一类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再一类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如果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①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②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③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④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二审判决】即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作出的判决,分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和依法改判两种情形。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从而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内容和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判决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②原判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依法改判】即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依法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错误的判决予以改正。改判有两种情况: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这种改判是对原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纠正。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时,应当撤销或部分撤销第一审判决,并依法判决维持、撤销或者变更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再审判决】是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所作的判决。再审案件要分别适用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因此,作出的判决也分别适用第一审或第二审的判决形式。

【行政诉讼中的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在判决的执行过程中,主要就程序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

【行政诉讼中的裁定的主要特征】①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诉讼中的实体问题要用判决来解决,但有时裁定也可能涉及诉讼中的实体问题;②裁定在诉讼过程的任何阶段均可能作出,而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③无论是在第一审或者第二审行政诉讼中,法院可能作出多个裁定,而判决只能作出一个;④裁定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而判决只能用书面形式。

【裁定的适用范围】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终结诉讼;中止诉讼;移送或者指定管辖;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行政诉讼中的决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就判决、裁定适用范围以外的事项作出的处理。

【决定的适用范围】根据法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决定回避;决定对妨碍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决定准许或不准许延长起诉期限;重大或疑难案件的处理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决定再审;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上述决定中的第一种、第二种,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所有决定一经宣布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允许申请复议的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决定的形式】决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应加盖决定作出机关的印鉴,口头决定应当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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