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你觉得超市发出邮件的行为是要约吗?为什么?如何解决这个纠纷?

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服装,于是向几个服装厂发出邮件称:本超市欲购进服装,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超市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甲服装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寄送了10套服装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购买甲服装厂的服装。甲服装厂认为超市发出的是要约,它寄送的服装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超市拒绝购买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要约邀请。
因为这是商家通过这个商品告诉大家我有这个商品,当我选择了某个商品之后,拿着这个商品到超市收银处,表示我希望能够购买这个商品时,这应该才算要约,而商家将同意按照这个价格给你,算作承诺。另外,要约必须具备“一旦对方承诺即受该条件约束”的订约意识表示,多以询问的方式发出,以期待收到相对人的肯定回答。而要约邀请更多倾向于是一种引诱而非期望受到约束,而商品的价格标签上仅写明一些被售商品的基本信息,如名称、产地、价格等,并没有希望顾客购买的意识表示文字,价格标签并不包含希望订立合同并受约束的意识表示。因此应属于要约邀请。
补充回答:
在商品尚未交付前,超市拥有对该商品的所有权,如果擅自处分,比如你提到的喝掉可乐就构成侵权。因此,应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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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1-18
(1)该超市发出邮件的行为不是要约。因为该超市发出的邮件仅表达了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没有写明标的、数量、价款等内容。所以,根据其内容,这份邮件是不具备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的。因此,这根本不是一项要约,而是一项要约邀请。(2)超市发出邮件的行为不是要约,超市和甲厂之间自然没有法律上的关系,甲厂受到的损失应该自己承担。101教育PPT的资源库有这个问题的回答,可选择PPT背景的软件。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1-18
不是要约,《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
在本案中超市的行为应当视为邀约,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服装厂积极应对超市的邀约,而做出实际行为,应当视为要约,如果这时候超市表示同意,则视为是合同的一部分,如果超市表示不接受,则视为失败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9-04-18
首先所有权在放入购物车中即发生转移,此举有利于保护购物者在购物过程中的权利,比如紧俏商品先取先得,从别人的购物车里取物品的行为就是侵权。
然而在付款前是否可以拆封也不仅仅是道德层面上的问题,在1中买家取得所有权的同时,还享受到一项权利,那就是付款时可以随时选择少买或不买,超市为什么认可买家的这种权利?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可以解释为买家取得了所有权,同时承担了付款的义务,最重要的一点是买家以其取得所有权的商品对其付款义务承担担保责任;简而言之就是说你选好了就是你的了,你不付钱我就可以收回。以上一系列行为之所以可以被超市接受是因为货物始终在当场当时,其价值不会发生变化。那么拆封未付款的商品就可以视为买家提供了瑕疵担保,而超市当然可以因瑕疵担保而行使不安抗辩权;理由很简单,你要是拆了不付钱或者钱不够我会有损失。因此,付款前拆封的行为严格意义上来说是一种瑕疵履行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侵权;而在实际生活中,超市往往会因为标的额很小,真不付钱的情况也很少,本着和气生财的态度而不去较真。
第4个回答  2019-05-12
要约邀请。
因为这是商家通过这个商品告诉大家我有这个商品,当我选择了某个商品之后,拿着这个商品到超市收银处,表示我希望能够购买这个商品时,这应该才算要约,而商家将同意按照这个价格给你,算作承诺。另外,要约必须具备“一旦对方承诺即受该条件约束”的订约意识表示,多以询问的方式发出,以期待收到相对人的肯定回答。而要约邀请更多倾向于是一种引诱而非期望受到约束,而商品的价格标签上仅写明一些被售商品的基本信息,如名称、产地、价格等,并没有希望顾客购买的意识表示文字,价格标签并不包含希望订立合同并受约束的意识表示。因此应属于要约邀请。
补充回答:
在商品尚未交付前,超市拥有对该商品的所有权,如果擅自处分,比如你提到的喝掉可乐就构成侵权。因此,应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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