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的概念

法院书记员的概念是什么,执行庭书记员又是一个什么定位?谁能解释清楚一下??

    人民法院书记员是指依法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中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机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审判业务辅助人员。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这些规定,对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概念、工作职责及其法律地位作了高度概括。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中专门以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为主要职责并协助法官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工作人员。他像法院院长、庭长、审判员、法警等人员一样是法院人员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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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5
  书记员是在法官指导下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一、书记员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
  2、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
  3、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工作;
  4、配合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出庭抗诉记录工作。
  二、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三、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适用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
第2个回答  2019-11-18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大多数审判员(法官)都是从书记员做起。书记员(委任制)一般属于国家公务员(政法专编行政编制),但有些地区也有聘任制、聘用制、劳务派遣制的书记员。
第3个回答  2014-05-03
法院书记员 就是负责记录的人 类似于文书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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