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是否一定需要离职证明

我现在办理离职事宜,现在的公司老是搞这搞那,烦的要死;
我已经和一家外资公司联系好,也答应按时报到,想问一下的是:
外资企业/公司需要离职证明吗?一定需要吗?
(现在的公司再为难我,我做下基本转交就直接走掉算了,国企的制度,没意思)
遥遥很乐兄,先谢谢你哈。
第一:违法的事情我不做,ps章子,同样没的意思;我只是想顺顺利利的交接,讨厌的是一个个大脑袋装(B)的领导大头样;
第二:我好像听说过一些企业也并不是十分在意那纸证明,只是好像,我不确定,就想寻个高人指点下了。

只要你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赔偿。
  下面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全套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说不清楚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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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5-21
不知道你说的离职证明是什么,但是一定需要你现在公司盖公章的“劳工合同解除协议书”,然后新公司才能给你办入职手续。。如果没有这个,正规公司是不能用你的(如果小公司无所谓了,给你工资就行了,但是你的新公司是外企,肯定需要这个)。
最好的途径就是跟你现在公司好好沟通,不行,自己ps个章吧。。
好运~~

呵呵,我以前从公司走的时候,也是从外贸到外企,就卡在那个一纸证明,外企一定要那个,没有不能办关系;外贸就是不给,最后协商失败,我放弃了几万块的奖金,换了一个章....

实在没办法,问下你的外企报道需要什么材料?看有没回转的余地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10-16
  一般用人单位再次招聘劳动者时,是需要劳动者提供原来公司开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通知书的,证明劳动者确实与上一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通知书,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开具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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