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工程大学考试算违纪会有什么后果

如题所述

校学字〔2003〕1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校风建设,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原教育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原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反纪律的学生,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的学生:(一)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二)被处以刑事拘留及被判处拘役或徒刑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于打架、斗殴,侵犯人身权利的学生,视情况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凡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二)动用棍棒、砖石、刀子等器械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在结伙斗殴中,虽未直接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的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从重处理;(四)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或免于处分。
第六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或破坏公共财物的学生,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一)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二)价值在100元以上者, 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以现金、票证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品行不端造成恶劣影响,或对他人造成严重不法侵害的学生,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在校内非法同居的学生视情节给予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九条 对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学生,视情况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片等淫秽物品的学生,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制作、传播或在公共场所涂画淫秽图画、书写下流语言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的学生,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在餐馆、食堂、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摔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二)私用电炉等电热器或乱拉电线、破坏广播喇叭等公共设施者;(三)因学习成绩、毕业分配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侮骂、滋事者;(四)拒绝、妨碍学校教育、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凡蓄意更改、盗用公共或他人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破坏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秩序者;(二)盗用或利用他人帐号进行非法通讯;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者;(三)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及违反校规校纪的活动;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及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
第十三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下列学时的学生,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达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二)达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达36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四)达36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无故夜不归寝按旷课8学时计。
第十四条 考试考查违纪、作弊的学生,依据《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考试纪律及违纪、作弊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其它违纪行为,可比照本细则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纪后推卸责任、态度不好者;(二)对检举人、证明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三)第二次违纪或屡教不改者;(四)第三次受违纪处分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受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罚:(一)享受贷款者,视情况可终止贷款;(二)享受奖学金者,停发奖学金。
第十八条 处分的管辖与报批程序:(一)研究生、本科生和计划内专科生的处分,由学生工作处主管;夜大生、函授生及其他成人教育类学生的处分,由成人教育学院主管。(二)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一般由院系讨论决定;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一般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校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审批。(三)跨系的一般性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处理;较严重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会同保卫处牵头处理;涉及第十四条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教务处处理。(四)处分决定必须形成文字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各主管部门备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国防科工委人教司备案。(五)处分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并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九条 对处分文件如有疑义,可在处分文件下达之日起,七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逾期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对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自文件下发起限5天内办完手续离校。对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按校外人员闹校由保卫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关于撤消违纪学生处分的规定: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满一年,对所犯错误确有深刻认识,学习态度端正且学习成绩及思想各方面表现良好,或在某方面有突出表现,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院系综合审核通过,报学校讨论同意,可撤消对其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细则》自动废止。未详之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疑难问题由主管部门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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