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当年宪政三步走是怎样的?

如题所述

中山先生宪政三步走分三个时期进行:1、军政时期,第二、训政时期,第三、宪政时期。军政时期为破坏时期,施行军法,以革命军来打破满清专制、扫除官僚腐败、改革风俗之恶习等;训政时期为过渡阶段,此阶段施行约法,建立地方自治,促进民权发达。以县为自治单位,约法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以三年为限,三年期满,由人民选举其县官。革命政府对各县依照约法规定行训政之权。第三阶段即宪政时期,待全国平定后六年,各县已达成完全自治的状态下,可以县为单位,各选举代表一人,组织国民大会,制定五权宪法,以五院制为中央政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宪法制定以后,由各县人民投票选举总统以组织行政院,选举代议士以组织立法院,其余三院之院长由总统得立法院之同意而委任之,但不对总统、立法院负责,而五院皆对国民大会负责。宪法制定,总统、议员选出后,革命政府归政于民选之总统,训政结束。宪政时期一县作为自治团体,实行直接民权,人民对本县之政治,当有普通选举权、创制权、复决权、罢官权。对国家政治则除选举权之外,其余之同等权付托于国民大会之代表行使。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