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计划支教教师有什么优惠政策?

如题所述

享受较好政策待遇和经费保障。
1.援藏援疆援青教师支教期间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工作单位,支教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支教期间由原工作单位发放工资,享受原工作单位同类同级别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援藏援青教师同时由西藏青海按照当地同类同级人员工资标准(含补贴)计发差额,援疆教师同时享受新疆所在地区同类同级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在南疆工作的援疆教师按规定享受南疆工作补贴。2.按照我省援藏援疆援青干部人才的统一标准,给予支教教师一次性补贴、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费。其中,支教教师一次性补贴由派出单位发放;生活补助费、每年两次(寒假、暑假各1次)往返派出地和受援地的差旅费用等选派教师所需费用,援藏援疆援青教师按程序列入我省对口支援西藏、新疆、青海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后,从省对口支援资金中列支,援兵团教师由援兵团干部管理组专项经费中列支,通过受援学校或前方工作机构发放。援藏援疆援青教师按受援地有关规定正常享受探亲和寒暑假,可不参加受援地在寒暑假组织的活动和学习。未休假的,按有关规定可由受援单位报销1名家属进出受援地的交通费。3.本次选派的援藏援疆援青教师,由派出单位在到达支教地前购买支教期间1年期限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受援地学校每年组织支教教师在藏在疆在青体检1次,费用由受援地承担。因病因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人医疗关系和有关规定办理。4.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67号)文件规定,做好援藏援疆援青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其中,在派出地参加职称评审的,按照派出地职称管理规定,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在受援地申报评审职称的,派出单位应予支持。支教教师在藏在疆在青工作经历视同城镇教师到农村基层工作经历,累计为其申报评聘职称(职务)的任职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经审核后作为其评聘职称(职务)的依据。5.援藏援疆援青教师的年度考核由受援单位负责,考核结果抄送派出单位。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树立正确导向,援藏援疆援青期间表现优秀、受基层欢迎的优秀教师,由受援地在评优表彰等方面优先考虑;作出突出贡献的,受援地征求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援藏援疆援青期间考核不称职或存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选派要求:(一)政治可靠、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坚决执行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责任感;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身心健康;具备相应学段教师资格,普通话较好,教学水平较高,近两年度教学水平考核优良或由学校、教育主管部门专门组织试讲测评达到优秀等次以上;学校管理人员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丰富的学校管理经验。在受援地任校长、副校长的,应在派出地相应担任过副校长、中层正职。学校选派的专任教师,近3年课时量应不低于省定最低标准,学校管理人员从事教学工作的课时量不低于专任教师课时量的三分之二。各单位不得从分流或下岗对象中选派援藏援疆援青教师,不得从非教学一线岗位选派专任教师。(二)援藏援青教师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身心健康,能适应高原工作环境。援疆教师年龄不限,选派名额较多的市,援疆教师也可以从近3年退休的高级教师中选派。支教教师进藏进青进疆前,派出市教育(教体)局要统一安排针对性体检。(三)支教教师如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在藏在疆在青工作,由原派出市重新选派补充,所需交通等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剩余工作时间不足一个学期的,不再重新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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