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图)
2、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已出现,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其进行补救处理,当其采取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后,向监理单位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
某工序分项工程完工后出现不合格项
3、某工序分项工程完工后,如出现不合格项,监理工程师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对其补救方案进行确认,跟踪其处理过程,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不合格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施工;
施工前的质量控制
4、在交工使用后保修期内,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单位进行保修(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施工前的质量控制: (1)对参与工程的各施工队,各专业施工人员进行上岗资质审查,发现问题,采取纠正直至取消参与资格。 (2)对技术文件、报告进行详细审阅,如图纸是否完整无缺;各专业图纸是否有矛盾;技术标准是否齐全;准备进场的材料、半成品的质量检验报告;新材料的鉴定书是否保存完好等等; (3)配备必要的测试设备、手段、审查合同中关于检验标准方法是否合乎规定; (4)审阅进度计划,施工方案; (5)实测建筑物各部分的尺寸,为施工放线准备资料,发现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上级; (6)对主要设备及机械进行审核;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1)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认真按公司质量体系文件之《项目质量控制程序》运作,严格抓好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和工艺质量的控制。 (2)需经配制或加工后使用的材料,应事先进行试验工作,确定施工工艺参数,并在施工中严格按工艺参数进行控制。 (3)及时准确地收集质量保证资料,并做好整理归档工作,为整个工程的积累原始准确的质量档案。 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控制: (1)按合同要求进行竣工、检验和检查验收; (2)检查未完成工作和缺陷,及时解决质量问题; (3)制作竣工资料和竣工图; (4)维修期内,完成未完成工程和缺陷修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与律师联合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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