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第二章 行为及义务

如题所述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在经营管理中需遵循严格的行为准则。首先,控股股东需善意行使控制权,确保有效监督保险公司,防止经营风险,并保障所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第五条)。


提名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时,控股股东需谨慎对待,提名人选需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并对其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如发现不能有效履职,需及时调整(第六条)。控股股东需要管理好在两方任职的人员,避免利益冲突,且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高级职务,董事长例外(第七条)。


控股股东需支持保险公司建立独立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其独立运作,不得干预决策,确保公正和合法(第八条)。禁止控股股东促使保险公司作出损害各方权益的决策(第九条),提名的董事需维护整体利益,独立决策,承担责任,不得损害公司和相关方利益(第十条)。


在资本协助方面,控股股东需遵守承诺,保持财务稳定,协助保险公司满足监管要求(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控股股东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真实、完整,保守保险公司机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


控股股东还需配合监管,及时了解并执行保监会的规定,对股权投资策略和公司发展进行透明管理(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在控制权变更时,需确保平稳交接,维护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第三十条)。




扩展资料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经2012年7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2012年7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行为及义务、监督管理、附则4章41条,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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