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期间,家属和朋友可以探视被拘留者并携带一些物品。以下是具体规定:
1. 探视资格:家属和朋友需要凭借有效的身份证明才有资格进行探视。非家属和非朋友的人士若要探视,同样需要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
2. 物品携带:亲友可以为被拘留者提供生活必需品,如洗漱用品、衣物和被子等。这些物品需要经过检查后,才会被工作人员转交给被拘留者。
3. 会见规定:探视应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并且需要遵守拘留所的相关管理规定。通常情况下,会见的次数不超过两次,每次参与人数不超过三人,且每次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
4. 特殊情况:若需要增加会见次数、人数或时间,应向拘留所领导申请批准。律师的会见没有次数和时间限制,但通常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
5. 探视申请和程序:探视者需要向拘留所提交书面申请。拘留所会根据被拘留者的表现和安全管理需要来决定是否批准探视。
6. 探视监督:在探视过程中,会有拘留所工作人员在场监督,确保安全和秩序。
总结来说,行政拘留期间,家属和朋友可以探视被拘留者,并携带必需品,但必须遵守拘留所的规定,包括会见的时间、地点和次数限制。特殊情况下,会见的条件可以放宽,但需要得到拘留所的批准。律师的会见则更加灵活,但仍需在工作时间内进行。
法律依据包括《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该条款规定拘留所必须保障被拘留人的会见权利,并遵守会见管理规定。《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明确了被拘留人财物管理的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保护被拘留人通信自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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