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超标的赔偿的问题

一案中,我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方100万,提供了200万元的不动产作为担保,法院裁定查封了对方价值100万的10户楼房,法院最终判决对方给付我本金加利息一共70万,对方又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那到法院的70万,对方现提出,那10户楼房当时已定售出去了,并且已收了对购楼户的定金,后二倍返还,现要求我赔偿其损失,请问各位大侠,对此我需要承担负责吗?如果需要的话,是什么样的责任,大约要赔付对方多少钱?

  一、当前财产保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院自身在保全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1、保全职能划分不统一。
  目前法院实施财产保全案件的职能划分较为混乱,立案庭(诉前保全)、审判法庭、执行局(执行中强制措施)都负责财产保全案件的实施。这种多头负责的局面,不利于实施标准的统一,严重影响了保全工作的规范高效运行。
  2、保全条件审查不规范。
  在诉讼争议的财产没有毁损、丢失等危险,被申请人也无法将其所有的财产隐匿、转移或出卖、变卖的情况下,仍依当事人的申请,依靠自己的“职权”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造成了对方当事人一定的经济损失,甚至还导致其他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人为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担保财产审查不严格。
  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很多法院对于担保的审查流于形式,未要求申请人优先提供现金、实物等信用度高且易于变现的担保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权利担保、资信担保审查不严,对申请人提供权利证书担保的,未要求提交原件,导致一旦发生错案,当事人的损失得不到赔偿,进而将矛盾引向了法院自身。
  4、实施职责流转不明确。
  保全措施既涉及到立案庭、审判法庭、执行局、上下级法院等不同单位部门,又涉及到初次保全、续封续冻、异议处理等多个环节。由于相互之间分工不明确、职责不确定,导致职责的流转不明确,容易造成实施的混乱和相互推诿情况的发生。
  5、采取保全措施不恰当。
  有的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加贴封条,甚至还允许当事人使用,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不及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或者不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只简单罗列一个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当事人照常使用、出卖,从而导致有些保全财产灭失、流失,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财产保全成为一纸空文。有的承办法官工作责任心不强,对拟保全的财产未作清点或者清点不全面、不仔细,甚至将并不存在或者并不确定的标的物进行所谓保全,使保全财产未能达到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数额,或者过于超出申请保全的数额。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对于被保全财产的指定保管疏于监督、检查,放任其流失、毁损甚至灭失。
  6、解除财产保全不及时。
  有的法院在裁判文书生效且申请人最终败诉后没有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使被保全财产价值人为贬值、流失,损害了被申请人合法权益;有的被执行人还将生效的财产保全裁定书作为规避异地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挡箭牌,使异地法院的执行难度加大。
  (二)协助义务人或案外人方面的问题
  1、协助义务人法制观念淡薄,影响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因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的淡薄等,对法院的财产保全产生抵触情绪,采取不配合、回避、甚至刁难的态度,增加了诉讼保全工作难度,影响保全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的协助执行人甚至向被申请人通风报信,使被保全人逃避保全。
  2、协助义务人自立内部规定,影响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例如各大金融部门对于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账户存款的程序及标准不统一,有的还设置了不必要的要求和环节,给法院保全带来不便。如有的金融部门要求法官在保全时必须出具三证(身份证、工作证、执行公务证),有的金融部门则要求保全时必须有其单位领导签字同意。这些内部规定,增加了保全的繁琐程度,有可能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及磨擦,降低了办案效率。
  3、协助义务人为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时,在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采取诉前保全时,往往会遇到诉前保全与诉讼如何衔接的问题。
  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交警部门扣押车辆的时限限制,受害人往往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在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必须在15天内提起民事诉讼,否则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已经死亡,那么此时直接提起诉讼并无问题。但如果受害人只是受伤,损害行为已经发生,但治疗尚未结束,损害后果无法确定,在这种情形下,诉前保全和诉讼该如何衔接就成为了一个难题。一方面,由于受害人未终结治疗,无法确定诉讼标的额,很难提起诉讼,这就面临解除诉前保全的压力。另一方面,即使法院基于交通事故发生损害的事实,受理了起诉,但因为受害人正在治疗过程中,赔偿数额无法确定,案件无法审理下去,只能中止诉讼。
  二、应对之策
  (一)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应该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依法办事、依法行事的意识,净化司法环境,减少暴力抗法、消极避法等不和谐因素的产生。
  (二)明确财产保全案件流转时的职责。
  针对目前保全职能划分不统一的局面,建议确立财产保全案件主要由承办庭负责组织实施,并确立财产保全责任随案移交的原则。财产保全案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流转时,对以下情况应予明确:一是二审法院收案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一审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采取;二是二审期间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二审法院应立即通知一审法院,并及时将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移交一审法院;三是二审期间提出新的保全申请的,建议直接规定由一审法院受理并实施,确保财产保全与案件执行的一致性。
  (三)健全财产保全案件相关工作制度。
  一是健全保障保全干警的人身安全制度。保全工作是法院最危险的工作之一,对保全干警的安危应当高度关注,避免造成人身伤害;二是建立完善保全工作统计制度。目前保全工作量较多,但却没有计入案件统计,这不仅无法掌握准确数据,而且影响承办人员的积极性;三是建立保全通报制度。对于同一保全财产出现两个以上保全主体时,拟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要告知已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而已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在解除查封或执行保全财产时,应将处理结果告知其他拟保全的法院,避免因协调不到位而造成保全财产流失。
  (四)规范财产保全案件的工作规程。
  一是建议从法律层面尽快出台财产保全的立案审查标准,从便民角度制定财产保全相关指引,引导当事人规范申请财产保全。
  二是统一担保财产的审查标准。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担保财产的购置发票、权利证书等原始证明材料,必要时还要求其出具价值评估报告,并出具提供的担保财产无抵押、司法限制等其他权利瑕疵的书面保证。以机动车辆担保的,应提供车辆登记证、行驶证、保险单据原件供核对,车辆必须投保全险。由于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转移难以控制,价值难以确定,建议限制以该类财产作为担保。
  三是规范保全的操作程序。一是要及时固定证据。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前,要及时做好被保全财产权属情况的调查,查明财产权属有无变动、有无设定抵押或质押等情况,使被保全人无可乘之机。二是要强化法律释明。向被申请人送达保全裁定书时,要明确告知被申请人应负的法律责任,言明不得与案外人串通虚假处置财产,说明利害关系,促使其正确对待法院的保全措施。三是要严格异议审查。可在必要时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乃至案外人听证,把好异议审查关,责令案外人及被申请人明确陈述处置财产的时间、地点、原因等情况,对拒不陈述或陈述明显不合情理的,则以事实不清驳回异议申请。必要时,通过张贴公告向社会告知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情况、举报真相。
  (五)加强与金融等部门协调沟通
  法院系统要加强与金融等协助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要督促金融管理等部门尽快统一并规范内部协助法院保全的程序、标准和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环节,简化程序,尽力为司法部门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协助服务。
  (六)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责。
  对异议不能成立、主观恶意明显的案外人,严重对抗法院实施保全措施且负有协助义务的人、指定保管人,法院应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应移送公安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发现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其中的,应及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处理,追究其相应责任,以净化法律服务市场,确保司法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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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6-02
我们所刚办了一个类似案件,
财产保全错误的,对超过部分所造成对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我们遇到的案件因为保全的是现金,所以赔偿的是利息损失。
你们案件,可能是定金损失,但是要看看对方定金损失是真是假!
第2个回答  2009-06-02
`具体``的这个`问`题你可以去google上搜下一一零 在出来~的~第一个网上问问 那里`有`很多`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他~们会给`你免费的详细~的解答的 祝你好运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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